国际空运货物破损责任划分的核心在于明确破损发生的责任期间、责任主体过错及免责事由,其举证需依据《华沙公约》《蒙特利尔公约》等国际公约及运输合同约定,结合“谁主张谁举证”原则,分主体、分环节展开,以下是具体举证方法及要点:
核心法律依据与责任原则
国际空运货物责任主要受《蒙特利尔公约》(2003年生效,多数国家加入)约束,其核心原则为:
- 推定过错责任:除非承运人证明存在免责事由,否则需对运输期间(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,含机场内、航空器上、机场外降落点)的货物破损承担责任。
- 责任限制:承运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(SDR),但托运人已声明货物价值并支付附加费的除外(“声明价值条款”)。
托运人/收货人的举证责任与方法
托运人(卖方)或收货人(买方)需证明“货物在运输期间发生破损”及“损失金额”,具体举证步骤如下:
证明货物交付时完好(托运人举证)
- 核心证据:航空货运单(Air Waybill, AWB)。
- AWB是运输合同凭证,托运人需确保承运人在收货时未对货物状况作负面批注(如“包装破损”“货物渗漏”等),无批注即推定交付时货物完好。
- 辅助证据:交货时的照片/视频(记录包装状态)、承运人签收单、货物出厂质检报告(证明货物本身无质量缺陷)。
证明货物破损发生在运输期间(收货人举证)
收货人需在法定时限内固定证据,证明破损发生在承运人掌管期间(而非收货后):
- 及时异议与批注:
- 根据《蒙特利尔公约》第31条,明显破损(如包装撕裂、货物外露)需在收货时立即批注;非明显破损(如内部损坏)需在收货后14天内书面通知承运人(以邮戳或发送记录为准),否则丧失索赔权。
- 操作:提货时发现破损,立即要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(如机场货运站)在提货单(Delivery Order)或签收文件上详细批注破损情况(如“3件货物外包装破损,内物变形”),并签署《货物运输事故记录》(Cargo Damage Report, CDR)或《货物异常情况证明》。
- 现场证据固定:
- 拍照/录像:记录货物外包装(是否有挤压、水渍、撕裂)、内物破损状态(多角度拍摄,保留包装标签、运单号)。
- 第三方见证:若在机场提货,邀请机场地勤、海关查验人员在场,共同确认破损并签字见证。
证明损失金额与因果关系
- 货物价值证明:
- 商业发票、买卖合同、付款凭证(如银行水单),证明货物实际交易价值;
- 若为样品或无商业价值货物,需提供成本证明(如原材料发票、加工费凭证)。
- 直接损失证明:
- 全损:货物完全损坏无法使用,需提供残值评估(如有);
- 部分损失/修复:提供维修报价单、修复发票,证明实际支出的修复费用。
- 因果关系:证明破损系运输过程中的外力导致(如包装挤压痕迹对应货物变形),排除收货后人为损坏(需结合包装状态证据)。
承运人的举证责任与免责事由
承运人主张免责或减轻责任时,需举证证明存在法定免责事由(《蒙特利尔公约》第21条),具体如下:
货物固有缺陷、质量或瑕疵
- 举证:提供货物质量检测报告(需第三方机构出具),证明破损系因货物自身属性(如易碎品未特殊包装、液体货物密封不良渗漏)导致,与运输操作无关。
- 例:玻璃制品因未使用防震包装,运输中震动破碎,承运人需证明已按行业标准操作(如正常装卸),破损系货物“固有易碎性”所致。
托运人/收货人的过失或不当行为
- 托运人过失:如申报货物信息虚假(如错报重量导致装载不当)、包装不符合运输要求(如未标注“易碎”“向上”等警示标志)。
举证:托运人提供的包装说明、运单申报信息与实际货物不符的证据(如运单标注“普通货物”,实际为危险品)。
- 收货人过失:如未及时提货导致货物在机场滞留受损(需证明已通知收货人提货但遭拒绝)。
不可抗力或第三方行为
- 不可抗力:如极端天气(台风导致航班延误、货舱积水)、战争、空中交通管制、机场罢工等,需提供官方证明(如气象部门灾害通知、政府公告)。
- 第三方行为:如盗窃、恶意破坏(需证明已尽到合理保管义务,如货舱监控记录、安保巡检记录,且破损非因承运人疏忽导致)。
已尽“合理注意义务”
承运人需证明对货物运输已采取行业通常的合理措施,如:
- 装载记录:证明货物按操作规程装载(如重货在下、轻货在上,固定货物防止滑动);
- 货舱环境记录:如冷藏货物的温度监控数据,证明运输条件符合约定。
关键证据清单总结
| 主体 | 核心举证目标 | 关键证据类型 |
|---|---|---|
| 托运人/收货人 | 交付时完好、运输中破损、损失金额 | 航空货运单(无批注)、破损批注文件(CDR)、照片/录像、商业发票、异议通知记录 |
| 承运人 | 免责事由(固有缺陷、过失、不可抗力) | 质量检测报告、托运人包装违规证据、不可抗力官方证明、操作合规记录(装载/监控) |
实操建议
- 提前预防:托运人需使用符合空运标准的包装(如木箱、防震泡沫),标注警示标志,购买货物运输险(保险可覆盖承运人责任限额不足部分)。
- 及时固定证据:收货人提货时务必当场检查,发现破损立即批注并联系承运人,避免“事后争议”。
- 法律救济:协商无果时,可依据运单约定的管辖条款(如仲裁或诉讼)提起索赔,证据需经公证(涉外案件可能需翻译、认证)。
综上,国际空运货物破损责任划分的举证核心是“运输期间破损”的证据链闭合,托运人/收货人需注重交付与收货环节的书面批注、现场记录,承运人则需针对免责事由提供客观、可验证的证据(如检测报告、官方证明)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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