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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运提单背书含义常见背书方式汇总

gjwl6662025-11-25 01:30:4923

海运提单(Bill of Lading, B/L)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(Document of Title),也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的证明。提单背书是指提单持有人(背书人)在提单背面签字或盖章,并记载相关内容,以将提单所代表的货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(被背书人)或授权他人行使提货权的行为,其核心目的是实现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或提货权的授权,是国际贸易中货物流转的关键环节。

提单背书的核心含义

提单背书的本质是通过在提单背面记载特定内容(签字、盖章及文字说明),将提单所代表的货物所有权从背书人转移给被背书人,或限制/授权特定主体行使提货权,未经背书的提单,所有权归提单正面记载的“收货人”(Consignee)所有;经背书后,所有权随背书行为转移,最终由提单持有人凭单提货。

常见提单背书方式及特点

提单背书的具体方式取决于提单的“抬头”(Consignee栏记载内容)和贸易需求(是否允许转让、转让对象是否特定等),常见背书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类:

空白背书(Blank Endorsement)

定义:背书人(通常是提单抬头的“收货人”或“指示人”)仅在提单背面签字或盖章,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方式。

特点: 简单:仅需背书人签字(个人)或盖章(公司),无需写“转让给XX”等文字。

  • 法律效力:空白背书后,提单成为“不记名提单”(Bearer B/L),仅凭交付即可转让所有权(谁持有提单,谁即为货物所有人,可直接提货)。
  • 灵活性高:流通性最强,无需复杂手续即可转让,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背书方式之一。

应用场景

  • 常用于信用证(L/C)结算中,尤其是“自由议付信用证”(Freely Negotiable L/C),方便提单在银行间流转或转让给最终买方。
  • 提单抬头为“To Order”(凭指示),发货人(Shipper)空白背书后,提单可通过交付转让给任何持有人。

记名背书(Special Endorsement / Endorsement in Full)

定义:背书人在提单背面不仅签字/盖章,还明确记载被背书人名称(即“转让给XX公司”)的背书方式。

特点: 需明确:格式通常为“Pay to the order of [被背书人名称]”或“Deliver to [被背书人名称]”,并由背书人签字/盖章。

  • 法律效力:记名背书后,提单所有权仅转移给指定的被背书人;被背书人若需再转让提单,需再次背书(即“连续背书”)。
  • 流通性受限:需通过背书链转让,无法仅凭交付流转。

应用场景

  • 用于明确指定货物最终收货人,或限制提单仅在特定主体间流转。
  • 提单抬头为“To Order of Shipper”(凭发货人指示),发货人记名背书“转让给ABC公司”并签字后,ABC公司成为新的所有权人,若ABC公司需再转让,需由其再次背书给下一手。

限制性背书(Restrictive Endorsement)

定义:背书人在提单背面记载限制提单进一步转让的条款(如“不得转让”“仅付XX”等)的背书方式。

特点: 含限制条款:常见格式为“Only to [被背书人名称]”“Not Negotiable”“Pay to [被背书人名称] only”等,并由背书人签字/盖章。

  • 法律效力:限制性背书后,提单不得再流通转让,仅允许被背书人行使提货权(但无所有权转让权)。
  • 彻底限制流通:即使被背书人持有提单,也无法通过背书或交付转让给第三方。

应用场景

  • 用于货物需直接交付给特定主体,且不希望提单在市场上流转的场景(如收货人已确定,或贸易双方约定禁止转卖)。
  • 发货人背书“仅付XYZ公司,不得转让”,则XYZ公司只能自行提货,无法将提单转让给其他方。

托收背书(Endorsement for Collection)

定义:背书人(通常是出口商)为委托银行代收货款,在提单背面记载“凭XX银行指示托收”等内容的背书方式,本质是授权银行代为处理提单(如提货、收款),而非转让所有权

特点: 含“托收”目的:常见格式为“For Collection only, To the order of [托收行名称]”,并由背书人签字/盖章。

  • 法律效力:银行仅作为代理人行使托收权(如向进口商提示提单要求付款赎单),不获得货物所有权;若托收失败,提单需退回背书人。
  • 非所有权转让:核心是“委托收款”,而非“转让货物所有权”。

应用场景

  • 常用于非信用证结算(如D/P付款交单、D/A承兑交单),出口商通过银行托收货款时,需将提单背书给托收行,由银行控制提单流转。

不同背书方式的核心区别

背书方式 核心特征 法律效力 流通性 典型应用场景
空白背书 仅签字/盖章,不记被背书人 凭交付转让,谁持有谁提货 最强(可自由流转) 信用证结算、需灵活转让场景
记名背书 记被背书人名称,签字/盖章 需被背书人再次背书方可转让 中等(需连续背书) 指定收货人、可控流转场景
限制性背书 含“不得转让”等限制条款 禁止再转让,仅被背书人可提货 无(不可流转) 固定收货人、禁止转卖场景
托收背书 记“托收银行名称”,注明“托收” 银行仅代理收款,不转让所有权 无(仅托收目的) 非信用证托收(D/P、D/A)场景

注意事项

  1. 背书主体:只有提单的合法持有人(如“To Order”提单的发货人、“To Order of XX”提单的“XX”指示人)有权背书,非持有人背书无效。
  2. 背书连续性:记名背书需确保“前手背书人=后手被背书人”(即背书链完整),否则提单可能被拒付或无法提货。
  3. 抬头与背书的匹配:只有“指示提单”(抬头为“To Order”或“To Order of XX”)可背书转让;“记名提单”(抬头为“To [收货人名称]”)不可背书(因所有权已固定,无需背书)。

提单背书是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流转的核心操作,不同背书方式对应不同的风险控制和流通需求,需根据贸易条款(如结算方式、收货人约定)选择合适的背书类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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