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际空运提单(Air Waybill, AWB)是航空货物运输的核心凭证,兼具货物收据、运输合同证明和费用结算依据的作用,其填写准确性直接影响货物清关、交付及运输责任划分,以下从填写规范和填错修改方法两方面详细说明:
国际空运提单填写规范
空运提单分为主提单(Master AWB, MAWB)(由航空公司签发)和分提单(House AWB, HAWB)(由货运代理签发),两者填写要求基本一致,核心是确保“信息准确、内容完整、与货物及其他单据一致”,以下为关键栏位填写规范:
基础信息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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托运人(Shipper)
- 需填写实际发货人全称(与营业执照一致)、详细地址(包含国家、城市、街道)、联系电话/邮箱,不可用简称或缩写。
- 若为代理发货,需注明实际货主信息(如“XXX Co., Ltd. (Acting as Agent for YYY Co., Ltd.)”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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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货人(Consignee)
- 记名提单:填写实际收货人的全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(目的港清关需与收货人证件一致,如公司注册名、个人护照名)。
- 指示提单:空运提单通常为记名提单,极少使用“To Order”(指示抬头),若特殊情况需指示提单,需明确“To Order of XXX Bank”等具体指示对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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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人(Notify Party)
填写货物到港后需通知的一方(通常为收货人或其代理),信息需完整(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),确保目的港代理可及时联系。
运输信息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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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发机场(Airport of Departure) 与 目的机场(Airport of Destination)
- 需填写机场IATA代码(如北京首都PEK、上海浦东PVG、伦敦希思罗LHR),不可仅写城市名(如“Beijing”易混淆首都/大兴机场)。
- 若中转,需注明“Via XXX”(中转机场),但主提单通常仅显示最终目的机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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航班信息(Flight No. & Date)
填写实际承运航班号(如“CA123”)及预计起飞日期,若未确定航班,可标注“To be Advised (TBA)”,但需在货物出运前确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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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运人(Carrier)
主提单需填写航空公司代码及全称(如“Air China Limited (CA)”),分提单填写货运代理名称。
货物信息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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货物描述(Description of Goods)
- 需与商业发票、装箱单完全一致,使用英文清晰描述(不可用中文或模糊词汇,如“Goods”“Samples”需补充为“Cotton T-shirts”“Promotional Plastic Samples”)。
- 包含商品HS编码(若目的国要求)、材质、用途等关键信息(如“6205.20.00 Cotton Men's Shirts, 100% Cotton, For Commercial Use”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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件数、包装类型与唛头(No. of Pieces, Kind of Packages, Marks & Numbers)
- 件数:需与实际货物数量一致(不可少写/多写,如“10 Cartons”不可写成“10 Pcs”,除非单箱单件)。
- 包装类型:明确包装材质(如Cartons, Pallets, Drums, Cases),不可简写(如“CTNS”需写“Cartons”)。
- 唛头:需与货物外包装唛头完全一致(含图形、文字、编号),无唛头时填写“N/M”(No Mark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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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量与体积(Gross Weight, Net Weight, Volume)
- 重量:单位为公斤(kg),毛重(Gross Weight)需包含包装重量,净重(Net Weight)为货物本身重量,两者需标注清晰(如“Gross: 500kg, Net: 480kg”)。
- 体积:单位为立方米(CBM),按“长×宽×高(米)”计算,保留3位小数(如“2.568 CBM”),需与实际货物体积一致(避免因体积报错导致舱位不足或运费争议)。
费用与价值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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运费支付方式(Freight Prepaid/Collect)
明确标注“Freight Prepaid”(运费预付,由托运人承担)或“Freight Collect”(运费到付,由收货人承担),不可遗漏或模糊(如“PPD”“CLCT”需写全称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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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价值与保险价值(Declared Value for Carriage/Insurance)
- 声明价值(Carriage):若货物实际价值超过航空公司默认赔偿限额(通常为20美元/kg),需填写声明价值(如“USD 50,000”),否则按“NVD”(No Value Declared)处理,运输中损坏仅按默认限额赔偿。
- 保险价值(Insurance):若需投保,填写货物保险价值;若未投保,填写“NIL”(无保险)。
其他关键栏位
- 操作信息(Handling Information)
标注货物特殊要求(如“Dangerous Goods as per IATA DGR 9.6”“Temperature Controlled: +2℃~+8℃”“Fragile - Handle with Care”)。
- 签单信息(Signature & Date)
由承运人或其代理签字并注明签发日期,分提单需由货运代理签字,缺一不可。
空运提单填错修改方法
空运提单一旦签发(尤其是正本提单),修改需遵循航空公司/代理规范,因涉及目的港清关、舱单传输等环节,错误越关键,修改难度越大,需根据错误发现时间和错误类型分情况处理:
签发前发现错误(制单阶段)
- 处理方式:直接联系货运代理或航空公司修改,无需额外流程。
- 注意:制单时需与货运代理核对“提单确认件”(Draft AWB),重点确认收货人、目的机场、货物描述、件重尺等关键信息,避免签发后修改。
签发后发现错误(已出运/未出运)
需区分“非关键信息错误”和“关键信息错误”,两者处理流程差异较大:
(1)非关键信息错误(不影响清关/交付)
- 定义:如通知人联系方式、托运人地址(非国家/城市级错误)、唛头 minor 错误(如标点符号)、体积小数点后第三位误差等。
- 处理流程:
① 出具更正保函:由托运人(或提单上的“Shipper”)出具正式保函(Correction Letter),注明原提单号、错误内容、正确信息,并声明“因修改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我方承担”,加盖公章。
② 提交修改申请:将保函提交给货运代理/航空公司,代理审核后向航空公司申请修改舱单信息(若货物未出运,直接修改舱单;若已出运,需同步通知目的港代理)。
③ 获取修改凭证:航空公司/代理在提单副本上标注“Amended”并附修改说明,或重新签发提单副本(正本提单若未流转,可收回后修改并加盖校正章;若已寄出,需通知收货人以修改后的副本为准)。
(2)关键信息错误(影响清关/交付,需紧急处理)
- 定义:如收货人名称(与清关文件不一致)、目的机场(如PEK错写PVG)、货物描述(如“Clothing”错写“Electronics”)、件数/重量(与实际货物不符)、运费支付方式(Prepaid错写Collect)等。
- 处理流程:
① 立即停货(若未出运):若货物尚未装机,联系代理紧急截单,避免错误提单随货出运,直接修改舱单和提单信息(需支付改单费,通常200-500元/次)。
② 已出运:申请“提单重签”或“舱单更正”:- 提单重签(Re-issue AWB):若错误无法通过批注修正(如收货人名称完全错误),需由托运人出具“重签保函”,声明“原提单作废,申请重签新提单”,并收回所有正本提单(通常3份),由航空公司注销原提单后重新签发新提单(耗时1-3个工作日,需支付重签费,约500-1000元/次)。
- 舱单更正(Manifest Correction):若货物已到港,需由目的港代理向当地海关申请舱单信息更正,同时提交国内修改保函和正确提单,海关审核通过后可按正确信息清关(可能产生目的港滞港费、改单费,需提前与目的港确认时限,避免货物被海关扣留)。
(3)极端情况:无法修改的错误
- 若错误导致目的港海关拒绝清关(如目的机场错填至第三国、收货人名称与目的国企业注册名完全不符),且无法通过舱单更正解决,可能需退运重发:
由收货人在目的港申请“退运许可”,托运人支付退运运费及目的港操作费,货物退回后重新制单发货(损失较大,需极力避免)。
注意事项
- 优先预防错误:制单时与商业发票、装箱单、报关单“四单核对”,重点核对收货人、HS编码、件重尺,避免依赖记忆填写。
- 及时沟通:发现错误后24小时内联系代理,避免货物到港后修改(目的港改单费用高、周期长,易产生滞港费)。
- 留存凭证:所有修改需保留保函、修改通知、提单修改件,作为后续责任划分依据。
:空运提单填写需“零容错”,关键信息错误可能导致货物滞留、清关失败甚至退运,修改需以“保函+及时沟通”为核心,优先通过预防减少修改需求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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