欧盟近期重申关于自愿性证书规范的要求,明确禁止在自愿性证书中使用“certification”(认证)字样及CE标志,这一举措旨在厘清强制性合规要求与自愿性评价的边界,避免市场混淆,维护CE标志的权威性和消费者信任,以下从政策背景、核心内容、影响及合规建议三方面展开解读:
政策背景:区分强制性与自愿性评价的核心逻辑
CE标志是欧盟市场准入的强制性合规标志,依据欧盟《产品合规框架》(如GDPR、机械指令2006/42/EC等),产品需通过“符合性声明”(DoC)或公告机构(Notified Body)审核后,方可加贴CE标志,表明其符合欧盟健康、安全、环保等法定要求。
而自愿性证书通常指企业为展示产品额外优势(如质量、能效、特定行业标准等)而申请的第三方评价(如ISO标准、行业协会认证等),其要求高于法定底线,但不具备强制性,此前,部分自愿性证书因使用“certification”字样或CE标志,导致消费者误将其视为“官方认证”或与CE标志等效,稀释了CE标志的法律意义,甚至引发市场不公平竞争。
核心规范:明确禁止的行为与替代方案
欧盟此次重申的核心要求包括:
禁止使用“certification”及相关术语
- 禁用范围:自愿性证书中不得出现“certification”“certified”“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”等暗示“官方认证”的词汇,避免与CE标志的“合规声明”功能混淆。
- 替代方案:可使用“assessment”(评估)、“verification”(验证)、“validation”(确认)或“product evaluation”(产品评价)等中性术语,明确其自愿性属性。“Product meets XYZ voluntary standard – assessment by ABC body”(产品符合XYZ自愿标准——由ABC机构评估)。
禁止加贴CE标志
- CE标志仅用于法定强制性合规声明,自愿性证书不得包含CE标志图案或类似设计,也不得宣称“符合CE要求”作为自愿性评价的一部分,即使产品已通过CE合规,自愿性证书也需独立表述,避免两者视觉或文本上的关联。
强化透明度要求
自愿性证书需清晰标注:
- 评价依据的具体自愿性标准(如“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”“Ecodesign自愿性规范”等);
- 评价机构的资质(需为非公告机构,或明确区分公告机构的“法定审核”与“自愿性评价”职能);
- 明确声明“本证书为自愿性评价,不替代CE合规要求”。
影响与合规建议
这一规范对制造商、认证机构及市场主体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:
对制造商/出口商的影响
- 风险提示:若未及时调整自愿性证书内容,可能面临欧盟市场监管机构的处罚(如产品召回、罚款),或因“误导性宣传”被竞争对手起诉。
- 合规行动:
- 立即核查现有自愿性证书(如ISO认证、行业标签等),删除“certification”字样及CE标志;
- 与第三方评价机构沟通,更新证书模板,确保术语和表述符合欧盟要求;
- 在产品宣传材料(网站、手册等)中明确区分“CE合规”(法定要求)与“自愿性评价”(额外优势),避免混淆。
对认证机构的要求
- 需重新设计自愿性评价报告/证书模板,严格规避禁用术语和标志;
- 明确区分“公告机构职能”(仅用于CE法定审核)与“自愿性评价职能”,避免同一机构出具的证书被误认为“官方背书”;
- 向客户主动提示合规风险,协助调整评价内容。
对市场的长期意义
- 保护消费者:减少因术语混淆导致的误判,帮助消费者清晰识别“必须符合的安全底线”与“可选的品质升级”;
- 维护CE标志权威性:防止滥用自愿性评价稀释CE标志的法律严肃性,确保其作为“欧盟市场准入通行证”的核心地位;
- 促进行业公平:避免企业通过模糊表述夸大自愿性评价的合规价值,形成基于透明信息的市场竞争环境。
法律依据与后续关注
欧盟此次重申的依据可追溯至《欧盟产品合规与市场监管框架》(Regulation (EU) 2019/1020)及欧洲委员会2023年发布的《自愿性评价与CE标志清晰化指南》,企业需关注欧盟官方公报(OJEU)及各成员国市场监管机构(如德国TÜV、法国ANSM)的具体执行细则,部分国家可能已启动针对自愿性证书的专项检查。
欧盟对自愿性证书的规范升级,本质是通过“去模糊化”维护市场秩序,企业需将其视为合规管理的重要一环,通过调整证书表述、强化内部审核、与认证机构协同,确保在展示产品优势的同时,不触碰法律红线,对于出口欧盟的企业,及时更新自愿性评价材料,是避免贸易壁垒、保障市场准入的关键一步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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