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际空运目的港机场杂费的费用承担方,主要取决于贸易合同中约定的 贸易术语(Incoterms®),不同术语明确了买卖双方在货物运输、交接过程中的责任、风险及费用划分,以下结合常见贸易术语及杂费项目,详细说明费用承担方规则:
目的港机场杂费的常见项目
首先明确“目的港机场杂费”的范围,通常包括机场直接收取或相关服务产生的费用,主要有:
- 机场操作费(Handling Fee):货物在机场的卸机、理货、仓储操作等费用;
- 提货单费(Delivery Order Fee, DO Fee):换取提货单的费用;
- 仓储费(Storage Fee):货物到港后在机场仓库的存储费用(正常时效内,超期可能产生滞港费);
- 燃油附加费/安保费(部分机场可能单独收取,如目的港临时燃油调整费);
- 查验费(Inspection Fee):海关或机场对货物查验产生的费用;
- 其他杂费:如机场信息费、标签费等。
注意:进口清关费、关税、增值税等属于“进口清关费用”,通常与机场杂费分开,但部分贸易术语会涉及清关责任,需一并说明。
不同贸易术语下的费用承担方
贸易术语(Incoterms®)是划分费用承担的核心依据,以下为常见术语的具体规则:
买方承担全部目的港机场杂费的术语
此类术语下,卖方责任终止于“货物交付给承运人”或“装运港/起运地”,买方承担后续所有费用(包括目的港杂费)。
-
EXW(工厂交货)
卖方在自身工厂/仓库交货,买方承担从工厂到目的港的 所有费用(包括运输、保险、进口清关及目的港机场杂费)。
→ 目的港杂费承担方:买方。 -
FCA(货交承运人)
卖方将货物交给指定承运人(如机场货代),买方承担此后的运输费、保险费及目的港所有费用(包括机场杂费、清关费)。
→ 目的港杂费承担方:买方。 -
FOB(装运港船上交货)
(注:FOB为海运术语,空运中较少使用,若误用,规则同FCA)
卖方承担到装运港船上的费用,买方承担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、保险及目的港杂费。
→ 目的港杂费承担方:买方。 -
CIF(成本、保险费加运费)/ CFR(成本加运费)
卖方承担至目的港的运费(CFR)或运费+保险费(CIF),但 不承担目的港的卸货费、机场杂费及进口清关费,风险在装运港转移,目的港费用由买方承担。
→ 目的港杂费承担方:买方。
卖方承担部分/全部目的港机场杂费的术语
此类术语下,卖方需将货物运至“指定目的地”,并承担运输过程中的大部分费用,包括目的港杂费(但可能不包括进口清关费)。
-
DAP(目的地交货)
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 指定目的地(如目的港机场) 的所有费用和风险(包括运费、保险、目的港机场操作费、仓储费等),但 不包括进口清关费、关税。
→ 目的港杂费承担方:卖方(正常时效内的操作费、仓储费等);若因买方延迟提货导致超期滞港费,由买方承担。 -
DDP(完税后交货)
卖方承担 全部费用:包括运输至目的港机场的运费、保险、机场杂费、进口清关费、关税、增值税等,直至货物在目的地完好交付买方。
→ 目的港杂费承担方:卖方(全部,包括清关相关费用)。
特殊说明
- 滞港费/超期仓储费:若因卖方延迟交货导致货物在机场超期存储,费用由卖方承担;若因买方延迟提货(如未及时清关、未及时换单),则由买方承担,无论贸易术语如何约定(除非合同另有明确相反条款)。
- 合同约定优先:贸易术语为“默认规则”,若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“某部分目的港杂费由卖方/买方承担”(如CIF下约定卖方承担机场操作费),则以合同条款为准。
核心术语费用承担表
| 贸易术语 | 目的港机场杂费承担方 | 进口清关费承担方 |
|---|---|---|
| EXW | 买方 | 买方 |
| FCA/FOB | 买方 | 买方 |
| CIF/CFR | 买方 | 买方 |
| DAP | 卖方(正常费用);买方(超期滞港费) | 买方 |
| DDP | 卖方(全部) | 卖方 |
实操建议
- 明确贸易术语:签订合同时优先选择DAP/DDP(卖方承担)或EXW/FCA(买方承担)等清晰术语,避免模糊表述。
- 细化杂费条款:若对某类杂费(如超期仓储费)有特殊约定,需在合同中明确标注责任方。
- 提前沟通:空运前与货代确认目的港常见杂费项目及大致金额,避免因费用争议影响提货。
通过贸易术语和合同条款的明确约定,可有效避免目的港杂费的责任纠纷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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