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际海运货物商检的含义
国际海运货物商检(商品检验检疫)是指在国际贸易中,由国家法定检验机构(如中国海关总署)或经政府授权的独立检验机构,依据法律法规、国际公约、贸易合同等要求,对进出口货物的品质、数量、包装、安全、卫生、检疫、环保等项目进行检验、鉴定和监管的活动。
核心目的:
- 保障商品质量:确保货物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强制性标准,避免“假冒伪劣”“短重短量”等问题。
- 维护贸易双方权益:通过第三方检验结果作为贸易结算、索赔、争议解决的依据。
- 保护国家利益:防止不合格商品(如不安全食品、劣质设备)进出口,维护公共安全、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。
- 履行国际义务:遵守国际公约(如《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》SPS),防止动植物疫病、有害生物跨境传播。
主管机构与依据:
- 中国主管机构:海关总署(2018年原质检总局与海关总署合并后,统一负责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)。
- 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》等。
需商检的货物类型
法定检验商品(强制性检验)
指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“必须经检验检疫合格方可进出口”的商品,其范围由海关总署制定的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》(简称“法检目录”)确定,每年动态调整,未经检验合格的,海关不予通关放行。
常见商品类别及例子:
- 食品及农产品:进口肉类、乳制品、水果、粮食(如大豆、小麦)、食用油等(需卫生检验、品质检验)。
- 工业制成品:纺织品、服装、玩具、电子产品(如手机、电脑)、机械产品(如机床、汽车零部件)、医疗器械、化妆品等(需安全性能、质量检验)。
- 化工品及危险品:化肥、农药、涂料、锂电池、烟花爆竹等(需成分检验、安全包装检验)。
- 特殊商品:旧机电产品(如二手设备,需安全性能和环保项目检验)、进口废物原料(需环保指标检验)等。
合同约定检验商品(商业自愿检验)
即使货物不在“法检目录”中,若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约定“需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作为结算依据”,则需进行商检,此类检验属于商业行为,检验标准、机构、证书由双方协商确定。
常见场景及例子:
- 大宗商品贸易:原油、铁矿石、煤炭、棉花等,通常约定由SGS、BV、Intertek等国际第三方机构检验数量、品质(如原油的API度、含水量)。
- 高价值精密产品:进口高端设备、仪器,需检验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(如精度、性能)。
涉及安全、卫生、环保的特殊商品
即使不在“法检目录”,但因涉及公共安全、人体健康、生态环境,需强制检验检疫。
常见类别:
- 危险货物:锂电池、烟花爆竹、汽油等,需检验包装是否符合《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》(IMDG Code),防止运输途中泄漏、爆炸。
- 进口废物原料:废塑料、废五金等,需检验是否属于国家允许进口的类别,是否夹带危险品、病菌。
- 放射性物质:进口石材、金属矿,需检验放射性剂量是否超标。
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(法定检疫)
依据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》,所有进出境的动植物、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(如种子、种苗、肉类、皮毛、蜂蜜)需强制检疫,防止外来物种入侵、动植物疫病(如非洲猪瘟、禽流感)、有害生物(如红火蚁)传入。
例子:
- 进口美国牛肉需检疫是否携带牛海绵状脑病(疯牛病)病原体;
- 出口花卉需检疫是否携带线虫、蚜虫等有害生物。
其他特殊贸易货物
- 援外物资、捐赠物资:需检验是否符合受援国或捐赠目的国的质量标准。
- 展览品、暂时进出口货物:若涉及动植物、食品等,需按规定检疫,复运出境时需核销检疫结果。
国际海运货物商检的核心是“依法依规、保障安全、服务贸易”,需商检的货物类型以“法定检验商品”为基础,结合合同约定、安全卫生环保要求及特殊贸易属性综合确定,企业需提前明确货物是否属于法检范围,避免因未商检导致通关延误或处罚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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